增加“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內容
  增加“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內容
  刪除“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訂立時上繳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規定
  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本報11月23日訊 今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舉行,《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修改稿)》出爐。該條例草案修改稿擬規定,為規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行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草案修改稿第五條擬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有的市和群眾提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其中“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規定,實踐中不好操作,建議明確具體數量。草案修改時認為,房屋征收涉及公共利益,決定程序應當嚴格,無論涉及被征收人數量多少,房屋征收決定都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因此,將該條款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
  有的市和群眾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要求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訂立時上繳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規定不妥,建議刪去。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為了維護被征收人的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實施工作順利進行,建議草案增加“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內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趙璐)
  (原標題:訂立補償協議不再交權屬證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dwfotojiqs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